通过分析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位置、方式、规模是否合理可行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运行后对水域产生影响包括水量、水质水域功能、水域生态及水域内取用水行为地下水水位等。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已经发布,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入河排污口论证范围是入河排污口设置位于左右岸跨界河流的,应征求对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距离河流下游区界距离小于5公里的,应征求下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根据中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查询可得入河排污口论证范围。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合理性论证:合理性论证是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基础。根据影响预测分析计算结果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的合理性。如不能满足合理性要求则应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并重新进行论证。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SL 219-98 水环境监测规范(没有89版,98版代替84版);已废止,现行版本:SL 219-2013 水环境监测规范 。